《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
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公布或更新之日起一年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酒业发展等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正确处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规则;
(二)对拟纳入或退出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的各类白酒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意见;
(三)参与编制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
(四)在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参与泸州白酒历史文化各类资源普查、分类、收集、抢救、整理、建档、研究和出版;
(五)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批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泸州市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一)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二)具有行业内公认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泸州地域特色,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泸州市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
(一)熟练掌握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长期从事白酒传统酿造工作;
(二)在白酒传统酿造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技艺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暂不推荐为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三)专门从事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四)具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况的。
第八条 推荐或者申请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相关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文献等资料情况;
(五)申请人同意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六)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项目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技艺代表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本条所列举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 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技艺代表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酒业发展部门初审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会同酒业发展部门,组织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酒业发展部门将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酒业发展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技艺代表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团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介绍,包括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属物质类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还应提交使用记录档案;
(二)传承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十一条 对进入名录,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因企业破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和养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退出名录: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酒业发展部门,组织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酒业发展部门将拟退出名录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酒业发展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仅用于公益活动,使用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十三条 对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电子文件等,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指列入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的,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应当根据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列入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的,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泸州糯红高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标准,切实保护本地优质酿酒专用糯红高粱品种种质资源。市、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等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白酒文化保护区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时,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新建、改造或修缮内容与该区域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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