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简介
(一)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文艺活动的开展,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的实施。协调、指导市域内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九)指导博物馆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保护、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文物和博物馆领域装备技术提升。推动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依法负责全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文博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三)统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协调推动中华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以及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十五)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园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十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及质量。
(十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九)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二十)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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