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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四川省旅游条例》(摘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9 15: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不得单方面变更约定的内容。

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年检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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